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2014)惠民初字第719号肖兴勇与刘瑞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兴勇,刘瑞霞,杨惠强,朱书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719号原告肖兴勇,男,1981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庄敬虹,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霞,女,1991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杨惠强,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被告朱书进,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兴勇与被告刘瑞霞、杨惠强、朱书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以遗漏被告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兴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兴勇负担。审判员  张曙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雅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