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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立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瞿忙付。被告武立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立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立伟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无锡市天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殷天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