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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袁慧斌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慧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刑执字第57号罪犯袁慧斌,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五年一月十七日,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鄄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慧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九年十月十四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4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袁慧斌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袁慧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慧斌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三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慧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慧斌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淑梅代理审判员  井 慧代理审判员  秦 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