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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5631231-7。法定代表人:陈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海涛,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14212848-0。法定代表人:陈仁元,董事长。被申请人: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6750792-9。法定代表人:林鹏飞。申请人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郭艳东的皖SQ82**小型越野客车和皖SG67**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的利益,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苏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郭艳东的皖SQ82**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和皖SG67**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缴。亳州市建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广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