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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何洪德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376号罪犯何洪德,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4日作出(1998)绵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洪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4月17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10月21日因脱逃罪经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十六年;2009年5月19日、2011年2月16日、2012年7月24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洪德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洪德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1.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何洪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洪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加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