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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界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邵华卿与蒋以非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华卿,蒋以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界民初��第0072号原告邵华卿,男。委托代理人金宝琴,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以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华卿与被告蒋以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华卿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华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华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方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