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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减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牛付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减字第270号罪犯牛付海,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农民,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牛付海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上诉,于2010年12月15日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自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牛付海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7月25日获表扬奖励,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95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牛付海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优秀,态度端正。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付海,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付海予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 伍 健代理审判员 : 陈 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