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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牛书青与曹麦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书青,曹麦林,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牛书青,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阳县吕村。被执行人曹麦林,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安阳市北关区爱尔针织印染厂厂长,住安阳市北关区东漳涧村。被执行人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牛书青与曹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曹麦林、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曹麦林、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曹麦林、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曹麦林、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曹麦林、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麦林、安阳爱尔印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