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4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胜利穆斯林文化园有限公司与北京君健德坤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胜利穆斯林文化园有限公司,北京君健德坤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4118号原告北京胜利穆斯林文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街西侧。注册号110114001185599。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湘文,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君健德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78号三层301室。注册号110106013006689。法定代表人陈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子野,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葵,男。原告北京胜利穆斯林文化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文化公司)与被告北京君健德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健德坤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被告君健德坤公司在答辩期间,以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合同约定园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争议房屋在北京市大兴区X号为由,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对此,胜利文化公司则称,其公司为文化公司,园区系指胜利文化公司所在地。本院认为,胜利文化公司与君健德坤公司之间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非因不动产权属发生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胜利文化公司承租位于大兴区的房屋,并与君健德坤公司在租赁合同第九章第2条约定:“所有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园区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所指园区,显然不是指胜利文化公司住所地,故本院采纳君健德坤公司的主张,合同约定的管辖地系其在大兴区建设的园区,即租赁房屋所在地,故此案应由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育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