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黎登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黎登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綦江区文龙街道二级汽车站,组织机构代码20345603-2。法定代表人刘来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祯洪,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长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登科,男,生于1970年1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黎登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黎登科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不服,于2013年12月31日先行向本院起诉后已经立案受理,故本案应撤诉后并入前案审理。现原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并入(2014)綦法民初字第00490号案件合并审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纳)。审判员 王君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云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