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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武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武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124号罪犯张武卫,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2009年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涧刑公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武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中对张武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缓刑部分,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武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于2010年2月27日晚将本市老城区青年宫青平园小区门前停放一辆面包车盗走,价值24638元,于2010年3月8日晚,在新安县江庄村村委门口将一辆现代途胜越野车盗走,价值145921元。罪犯张武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武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武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涛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代理审判员  芦 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