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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彩荣、任玮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彩荣,任玮娜,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张彩荣,女,汉族,1951年5月20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任玮娜,女,汉族,1981年11月4日生,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李振,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现金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宏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