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茶法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广军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广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茶法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郭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志旺,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茶陵县人。被申请人谭广军,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申请人谭广军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同年1月22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予以免收。审判长 肖 玉 坤审判员 罗 陈 刚审判员 张���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