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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宁业友、梅富年与李闩、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业友,梅富年,李闩,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宁业友,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原告:梅富年,女,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焦乃生,巢湖市夏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闩,男,1982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被告: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桂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业友、梅富年与被告李闩、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业友、梅富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宁业友、梅富年承担。审判员 干   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军(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