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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郑象木与宁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象木,宁海县人民政府,宁海县房屋拆迁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浙甬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象木。委托代理人马斌涵(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县前街18号。法定代表人褚银良,县长。委托代理人董兴无,宁海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树明,浙江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海县房屋拆迁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蒋东辉,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旭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象木因诉被上诉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2013)甬象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象木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象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象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象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玉珍代理审判员  孙 雪代理审判员  秦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袁丹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