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梁同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360号罪犯梁同,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08年3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白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梁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考核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2年7月考核年度,被评为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