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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周英伟、郑明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公司、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周英伟,郑明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11号原告:李国强,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李日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廉贞姬,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英伟,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郑明洙,男,住和龙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骆庆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邵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路颖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诉被告周英伟、郑明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公司、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强以原告医疗尚未终结为由,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平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