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阳明与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明,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刘阳明,男,一九五八年二月出生,住本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凤凰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胜合,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阳明与被执行人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2013)运中民终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二0一四年元月二日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一百零一万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河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一百零一万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王正文执行员 陈永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