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8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卫红与张西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红,张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859-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红。被执行人张西鹏。申请执行人张卫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西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2013)二七法执字第859号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西鹏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259号1号楼B座17层1703房屋存在有抵押和查封,暂不具备过户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8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西鹏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259号1号楼B座17层1703房屋具备过户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卫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礴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