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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陈保林与梁建增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保林,梁建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陈保林,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梁建增,男,1980年01月0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系豫J6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称:2014年01月12日12时许,梁建增驾驶豫J6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6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明集经济园区门前南1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骑电动三轮车的陈保林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损坏,陈保林受伤。经东明县交警大队认定,梁建增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保林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陈保林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梁建增所有的豫J6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人以李向国所有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款(账号9170**************495)10000元和陈福印所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号0303************218)2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梁建增所有的豫J68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至东明县易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金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