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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梁堤头镇。被告某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梁堤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