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梁堤头镇。被告某某,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梁堤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