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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吉中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风越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越,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吉中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刘风越,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韩梅,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吉中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风越于2010年3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于2014年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风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吉中民执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审判长 吴 凯审判员 刘天舒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