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姬向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姬向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1016号罪犯姬向科,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200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姬向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姬向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1日23时许,该犯伙同他人在抢劫盗墓人所盗物品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殴打致1死1伤。该犯系累犯。罪犯姬向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获得记功;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姬向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姬向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涛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代理审判员 芦 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