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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6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莫某与莫肇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莫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622-1号申请执行人莫某。被执行人莫肇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肇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39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