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郭建华减刑假释裁定书_1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建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316号罪犯郭建华,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郭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建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3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没收30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建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建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