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联社与被执行人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民执字第662号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某联社。被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某联社与被执行人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的(2010)长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于某某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本金22500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偿还本金22500元及利息。交纳申请执行费242.08元。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