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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海长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海宁市佳宏包装有限公司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佳宏包装有限公司,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长商初字第7号原告:海宁市佳宏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云儿。委托代理人:金筱玲。委托代理人:曹东浩。被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阿裕。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佳宏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供《纸箱长期采购合同》一份,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甲方所在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该管辖协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提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智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