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孙某某、李某某、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孙某某,李某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71年3月22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42年10月11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5年8月22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68年02月13日生,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要求荣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协助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成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