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商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潍坊亚钢工贸有限公司,潍坊鑫海物资有限公司,潍坊三石置业有限公司,张建敏,曹希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商初字第24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侯训义,行长。委托代理人郝策,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曲总柱,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刚,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潍坊市。被告潍坊亚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刘功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玉林,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鑫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曹希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潍坊市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潍坊市。被告潍坊三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潍坊市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潍坊市。被告张建敏,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潍坊市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潍坊市。被告曹希海,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潍坊市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潍坊亿丰钢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亚钢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潍坊鑫海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三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建敏、被告曹希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00元,减半收取75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809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承担。审 判 长 王明华审 判 员 刘 霞代理审判员 魏希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春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