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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勃一初字第023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黄虎与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虎,吴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乌勃一初字第02362号原告张黄虎,男。被告吴伟,男。原告张黄虎诉被告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庆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5日,被告吴伟向原告购买钢材,欠款356000元,双方约定1个月内还清欠款,并且被告吴伟给原告打了欠条,到了还款日期,被告吴伟并未还钱,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付,去被告公司内蒙古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催要也不给解决,故诉讼,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钢材款35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钢材款,被告称是合伙承包所欠。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请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同时又要求追加挂靠单位为共同被告,原告的申请在本次诉讼中不符合规定,原告的请求,是原告诉讼意思表示发生变更,原告的起诉与其请求不一致,属被告主体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黄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元(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已预交),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620元,案件受理费3320元不由双方负担,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