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李杏减刑假释裁定书_6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李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329号罪犯陈李杏,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信刑初字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李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李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陈李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李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2次,2013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李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李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