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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某、谭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谭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张某。原告谭某。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谭某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谭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联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