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罗忠焱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忠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07号罪犯罗忠焱,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3月14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并被告人罗忠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忠焱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2009年4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罗忠焱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忠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3年9月,罪犯罗忠焱获得奖励分138.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忠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忠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8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李晓叶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