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定民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定民执字第176-2号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741号。法定代表人钟玉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恩平,男,大学文化,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737号,系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乡大溶溪村。法定代表人符群,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张定民特字第5_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抵押财产[即,坐落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乡大溶溪村的所有抵押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永字第710003152、710003153、710003154、710003155、710003156、710003157、710003158、710003159、71000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国用(2010)第1094号)及动产(大米加工设备、地磅、厂区电力系统等抵押财产)}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现根据申请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以物抵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国财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抵押财产[即,坐落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乡大溶溪村的所有抵押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张房权证永字第710003152、710003153、710003154、710003155、710003156、710003157、710003158、710003159、71000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张国用(2010)第1094号)及动产(大米加工设备、地磅、厂区电力系统等抵押财产)按第二次拍卖底价510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偿部分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红定审判员 伍国祥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