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潘仕全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仕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211号罪犯潘仕全,男,1977年9月14日生,苗族,初小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2007年1月16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临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潘仕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潘仕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改造表现较为突出;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考核年度、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仕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王光辉审判员 屠筑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