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迎春、李显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迎春,李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调确字第00147号申请人王迎春。申请人李显峰。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申请人王迎春、李显峰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迎春、李显峰因买卖合同纠纷,经麻城市木子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李显峰欠王迎春货款1900元,于2014年2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王迎春、李显峰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毛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