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琼执复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章雷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雷法,姚丽俊,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文昌向海娱乐有限公司,刘小白,王伟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琼执复议字第2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章雷法,男,汉族。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姚丽俊,女,汉族。被执行人(异议人):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凡,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文昌向海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小白,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伟童,男,汉族。申请复议人章雷法、姚丽俊因不服海口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海事法院)(2013)琼海法执异字第35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3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昌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在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海仲(分)字第11号调解书后,在该院发出(2013)琼海法执字第260号执行通知书前,该司已委托谢涛于2013年3月26日向章雷法指定的傅骄阳账户转入1631.8万元,扣减该1631.8万元中支付给案外人的工程款200万元,宇昌公司转给章雷法的款项金额为1431.8万元。关于章雷法提出的宇昌公司的还款1431.8万元中有800万元是其与王伟童、XX之间三角债务的还款,应与本执行案无关,应予以扣减的问题。根据章雷法提交的证据《债权债务确认函》的约定,即“该款六个月内还清,如六个月不还清本金,则追加该借款的利息”及该函出具的时间“2013年9月16日”,可证明该函上的800万元系未到期债权,债务人XX是否提前偿还该800万元的三角债务,章雷法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章雷法提交的另一证据《承诺》未能证明其关于该1431.8万元中有800万元三角债务的主张,故对章雷法请求从宇昌公司的1431.8万元还款中扣减800万元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遂以35号裁定变更该院(2013)琼海法执字第260号执行通知书中关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内容为:向申请执行人姚丽俊、章雷法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833.2万元、仲裁费8万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0130元。申请复议人章雷法、姚丽俊称,海事法院作出35号裁定,该裁定将没有证据的三角债案外还款计算到本案还款,也没有计算违约金及利息,债务总额计算错误。据此,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本院公正处理本案。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海仲(分)字第11号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1、被申请人XX确认欠付申请人姚丽俊借款本金人民币1320万元,利息人民币185万;被申请人宇昌公司确认欠付申请人章雷法借款本金人民币1545万元,利息人民币215万元。被申请人XX、宇昌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前向申请人姚丽俊支付利息人民币185万元、向章雷法支付利息人民币215万元;并于2013年2月6日前向申请人姚丽俊、章雷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于2013年3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65万,于2013年4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2、被申请人文昌向海娱乐有限公司、王伟童对被申请人XX、宇昌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刘小白对被申请人XX欠付申请人姚丽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仲裁费8万元由被申请人宇昌公司、XX承担。因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宇昌公司、XX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承担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姚丽俊、章雷法。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中介人周某介绍与牵线,宇昌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谢涛借款并委托谢涛将1631.8万元借款转入章雷法指定的名为傅骄阳的账户(户名:傅骄阳,开户行:平安银行海口海府支行,账号:×××3150)。2013年3月26日,谢涛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分三笔向傅骄阳的上述账户转入1450万元、131.8万元和50万元,转款额共计1631.8万元。后因宇昌公司需向案外人支付工程款,2013年3月27日,傅骄阳从其上述账户的该1631.8万元中转付了200万元。2013年4月7日,章雷法、姚丽俊向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海仲(分)字第11号调解书,该院立案执行后,并于2013年5月28日发出(2013)琼海法执字第26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宇昌公司等相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2265万元、仲裁费8万元及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90130元。上述事实有《付款委托书》、《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请书》、《文昌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个人业务凭证》、证人周某的证言、证人周某与章雷法手机信息联系的内容(即手机信息)、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3)海仲(分)字第11号调解书、海事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发出的(2013)琼海法执字第260号执行通知书等在案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宇昌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在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海仲(分)字第11号调解书后,在海事法院发出(2013)琼海法执字第260号执行通知书前,该司已委托谢涛于2013年3月26日向章雷法指定的傅骄阳账户转入1631.8万元,扣减该款中支付给案外人的工程款200万元,宇昌公司转给章雷法的款项金额为1431.8万元。关于章雷法、姚丽俊提出海事法院作出的35号裁定,将没有证据的三角债案外还款计算到本案还款,没有计算违约金及利息,债务总额计算错误问题。根据章雷法、姚丽俊提交的证据《债权债务确认函》的约定,即“该款六个月内还清,如六个月不还清本金,则追加该借款的利息”及该函出具的时间“2013年9月16日”,可证明该函上的800万元系未到期债权,债务人XX是否提前偿还该800万元的三角债,章雷法、姚丽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章雷法、姚丽俊提交的另一证据《承诺》未能证明其关于该1431.8万元中有800万元三角债的主张,故对章雷法、姚丽俊请求从宇昌公司的1431.8万元还款中扣减80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800万元的三角债,系另一法律关系,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关于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问题,应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综上,申请复议人章雷法、姚丽俊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章雷法、姚丽俊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敏审判员 杨庆忠审判员 罗儒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雪萍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