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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保字第0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沁阳市檀溪堂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沁阳市檀溪堂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保字第00005-1号申请人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县后街41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沁阳市檀溪堂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玉溪街4号。法定代表人靳丽萍,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沁民保字第000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沁阳市檀溪堂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审判长  樊梅翠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张军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