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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2013)湘法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 李文华寻衅滋事案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湘法刑初字第369号公诉机关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华,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7日由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湘乡市看守所。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字(2013)第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华在为李某某运送机制砂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利润、垄断市场,李某华向李某某提出提高运输价格的要求,被李某某拒绝后,李某华拒绝为李某某运输机制砂,并于2013年9月6日上午8时许,在湘乡市壶天镇光辉村“振辉采石场”路口阻止被害人傅某某为李某某运机制砂,用石头砸烂被害人傅某某汽车的挡风玻璃,且将傅某某砸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傅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华辩解,其只是砸车的挡风玻璃,不是故意砸伤傅某某。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华与被害人傅某某系同村的村民,均从事货物运输。被告人李某华曾为其兄李某某经营的湘乡市壶天镇光辉村“振辉采石场”运送机制砂,后因运输价格的问题,李某华拒绝为李某某运输机制砂。2013年9月6日上午8时许,傅某某应李某某之邀,为其采石场运送机制砂。被告人李某华当时在现场,便在采石场路口处阻拦,并用直径约10厘米左右的石头砸烂傅某某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将坐在驾驶室的傅某某砸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傅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华家属与被害人傅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傅某某医药费8500元,但被告人李某华得知此事后,曾多次找傅某某亲属,威胁傅某某退钱。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害人傅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9月6日上午8时许,其为李某某运输机制砂时,被告人李某华进行阻拦,用石头砸坏了车的挡风玻璃和砸伤他的事实。2、证人贺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华随意打人的事实。3、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傅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5、被告人李某华的供述,证明了其用石头砸伤傅某某的事实。6、调解协议,证明李某华家属赔偿傅某某经济损失的事实。7、现场照片,证明砸伤傅某某的石头直径约10厘米及货车的挡风玻璃受损情况。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华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华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华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      军      湘审 判 员 唐      文      乐人民陪审员 潘培军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金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