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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一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催字第9号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叶志万。委托代理人黄小新,女,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东区支行支票二张(支票号码为24774676,金额为22402元,付款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收款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出票日期2013年11月30日;支票号码为22893250,金额为25000元,付款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收款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出票日期2013年10月31日)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志刚审 判 员  吴卫华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妍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