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一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催字第9号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叶志万。委托代理人黄小新,女,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东区支行支票二张(支票号码为24774676,金额为22402元,付款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收款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出票日期2013年11月30日;支票号码为22893250,金额为25000元,付款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收款人佛山市高明区洗水厂,出票日期2013年10月31日)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志刚审 判 员 吴卫华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妍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