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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薛秀英与王家培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秀英,王家培,朱燕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0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秀英,女,1953年10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利,北京市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培,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燕,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威,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上诉人薛秀英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3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秀英于2014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秀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秀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少源审判员  韩 静审判员  王 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