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刑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韩文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文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472号罪犯韩文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年县人,现在河北省沙河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8)邯市刑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文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沙河监狱认为罪犯韩文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文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受到表扬6次。本院认为,罪犯韩文平入狱后,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三)项、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文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成审 判 员 邓中华代理审判员 李怀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