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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诉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张洪林与唐黎华、林敏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林,唐黎华,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诉保字第0020号申请人张洪林。委托代理人王宁光、王斐,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黎华。被申请人林敏。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丹诉保字第00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张洪林提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已和解,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唐黎华、林敏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洪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唐黎华、林敏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素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保瑞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