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减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张远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减字第271号罪犯张远享,又名张远亨,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四川省自贡市人,农民,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盐滩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沿滩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远享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张远享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0年10月至2013年11月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82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远享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优秀,态度端正。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远享,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远享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 伍 健代理审判员 : 陈 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