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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14号原告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二大街8号E座一层。法定代表人任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邱成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1094917.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094917.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金清审 判 员  郭胜明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