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筑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林忠华与林国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忠华,林国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筑民一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忠华,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国红,贵阳市云岩区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舒永礼,贵阳市云岩区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英,女,194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开春,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忠华与被上诉人林国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白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林忠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白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360元,退还上诉人林忠华。审 判 长 韦 娟审 判 员 龚国智代理审判员 邱兴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冬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