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慎方诉被告史庆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慎方,史庆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148号原告:李慎方,曾用名李慎芳,男,1984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瑞玲,女,1982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史庆超,男,1988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慎方与被告史庆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慎方于2014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慎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慎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