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邢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4号原告邢某。委托代理人李佳、樊寒晖,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原告邢某诉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佳、樊寒晖与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诉称,原、被告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孙继霆,原、被告二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吵闹,目前已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孙继霆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孙某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孙继霆。婚后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原告诉于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融洽,生活较为稳定,为家庭生活琐事虽出现过争执,但未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应谨慎对待婚姻关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证据证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邢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