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麦海暇与钟赞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赞生,麦海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钟赞生。委托代理人莫世雄,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海暇。委托代理人薛彩云,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钟赞生与被告麦海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麦海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海南省儋州市,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身份证上的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XX号金都花园宿舍X幢XXX房,但被告自2008年至今居住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先锋路二街8号,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海南省儋州市,依法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法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儋州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麦海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儋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春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芳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