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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向某渝减刑假释裁定书_9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某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295号罪犯向某渝,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38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某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向某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某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嘉奖5次,2013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某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某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陈  文代理审判员 钱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自: